聲請更生程序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曾湘芸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參仟
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所需郵務送達費
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經核約尚需3,000 元,茲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曾湘芸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參仟
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所需郵務送達費
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經核約尚需3,000 元,茲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