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訴字第11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5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被 告 竣捷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程慧年
被 告 程稚庭
鍾矞傑
周定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竣捷通運有限公司、程稚庭、鍾矞傑、程慧年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871,864 元,及如附表中編號1 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二、竣捷通運有限公司、程稚庭、鍾矞傑、程慧年、周定秋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98,146 元,及如附表中編號2、3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9,580 元由竣捷通運有限公司、程稚庭、鍾
矞傑、程慧年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新臺幣15,850元由竣捷通
運有限公司、程稚庭、鍾矞傑、程慧年、周定秋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之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竣捷通運有限公司(下稱竣捷公司)於民國
109年8月31日邀同被告程稚庭、鍾矞傑、程慧年為連帶保證
人,而向原告分別借貸下述㈠、㈡、㈢三筆借款;又於110年6
月10日邀同被告周定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下述
㈡、㈢二筆借款:
㈠借貸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112年3月
1日,利率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浮動
計息,如中央銀行調整融通方案內容影響貸放利率者,貸款
利率隨同調整,暨自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NTD郵
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2.455%機動計算利息(目前年息3.675%
)。
㈡借貸金額為25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112年6月10日,利率自11
0年6月10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1%浮動計息,如中
央銀行調整融通方案內容影響貸放利率者,貸款利率隨同調
整,並自111年1月1日起改按NTD郵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2.85
5%機動計算利息(目前年息4.075%)。
㈢借貸金額為5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112年6月11日,利率自110
年6月1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1%浮動計息,如中央
銀行調整融通方案內容影響貸放利率者,貸款利率隨同調整
,並自111年1月1日起改按NTD郵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2.855%
機動計算利息(目前年息4.075%)。
  兩造並約定上開3筆借款,自借款日起,以每個月為1期,按
期分別於每月1、10、11日平均攤還本息。惟若未依約清償
,依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七條約定,應計付遲延利息
,而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在 6 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20 %計算違約金。另依授信約定書
第12條約定,借款人對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得視為所負債務全部到期。嗣被告就上開3筆借款均自1
11年8月1日以後即未依約履行,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2,
370,010元、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分別為借款人及連帶保
證人,自應分別就本件借款依附表所示負連帶清償之責。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第272 條分別定
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
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
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
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動撥申請
書兼債權憑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
詢、歷史利率查詢、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等件(見本院卷第
13頁至第35頁)為證。又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且經本院調
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消費
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借款人 連帶保證人 利息 違約金 1 871,864 元 竣捷通運有限公司 程慧年 程稚庭 鍾矞傑 自 111 年 7 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NTD郵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2.455%機動計息(現為3.675%) 自 111 年 8 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 10%,逾期在 6 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之 20 %計算違約金。 2 1,250,008元 竣捷通運有限公司 程慧年 程稚庭 鍾矞傑 周定秋 自 111 年 7 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NTD郵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2.855%機動計息(現為4.075%) 自 111 年 8 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 10%,逾期在 6 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之 20 %計算違約金。 3 248,138 元 竣捷通運有限公司 程慧年 程稚庭 鍾矞傑 周定秋 自 111 年 7 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NTD郵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2.855%機動計息(現為4.075%) 自 111 年 8 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 10%,逾期在 6 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之 20 %計算違約金。 合計 編號1至3應給付金額合計2,370,010 元 編號2至3應給付金額合計1,498,14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