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告 祺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盧麗美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承右律師
被 告 李海蓮(LI HAI LI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44萬8,415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美金15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
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再依內國法之規定,
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準據法。查本
件被告為香港居民,有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一第17頁),原告主張訴外人晧豐投資發展有限公
司(HOLY SUCCESS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下
稱晧豐公司)、王天祝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
年5月28日與其簽訂還款協議書,約定晧豐公司、王天祝應
分期償還原告船舶維修費用美金(下同)48萬8,415元,詎
晧豐公司、王天祝迄今僅清償前4期款共4萬元,其債務依約
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44萬8,415元未為清償,爰請求被告
負連帶保證之責,如數清償上開債務,核屬涉及香港之民事
事件。次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
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
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
定有明文。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管轄權並無明文規定,
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
台抗字第185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兩造就船舶維修費
用之給付及還款協議書所生爭議,已於還款協議書第7條載
明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一第22頁),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其次,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
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
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依還款協議書,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
兩造於還款協議書第6條約定以臺灣地區法律為準據法(見
本院卷一第22頁),則依上開規定,自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王天祝與被告共同經營晧豐公司,從事油輪裝載
、運輸等營運事業,晧豐公司於108年間委請伊公司維修如
本院卷一第19頁所示共6艘油輪,經伊公司於同年完成全部
維修工程,維修費用共48萬8,415元。嗣後晧豐公司、王天
祝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109年5月28日與伊公司簽訂還
款協議書,約定晧豐公司、王天祝自109年6月15日起,分51
期按月清償上開維修費用,並由晧豐公司簽發交付如本院卷
一第105至137頁所示金額各1萬元之支票共51紙予伊公司,
用以清償債務,另約定如有1期未為清償,債務即視為全部
到期,並應自視為全部到期之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加計
遲延利息。詎晧豐公司、王天祝迄今僅清償前4期款共4萬元
,自109年10月15日起即未即約清償債務,其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尚欠44萬8,415元未為清償,為此依還款協議書第3
條約定,請求被告負連帶保證之責,如數清償上開債務等情
,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還款協議書、支票影本、
支票兌現紀錄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未到
場或提出書狀為具體之答辯或爭執,復未就本件債務未發生
或已消滅之事實,提出證據加以反駁,則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還款協議書第3條約定:「丙
方(按即被告)願意立於連帶保證人責任,就甲方(按即原
告)依據第2條所示應負之全部還款責任,負連帶保證付款
責任,並放棄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請求被告負連
帶保證之責,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即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
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