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9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7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志龍

吳文鳳



一、債務人林志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壹萬伍仟玖佰
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如對林志龍之財產執行而無效果時,由一般保證人吳
文鳳付清償債務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1,657,216元 112年3月29日 2.74% 002 968,189元 112年3月29日 2.74% 003 1,583,102元 112年7月1日 3.4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