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1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19號

債 權 人 鄒昀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愛而麗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應具狀陳報提出請求依據之支票與退票理由
單「正本」,以及債務人愛而麗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8
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
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