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7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71號
債 權 人 羅秋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雖提出龍海生活事業消費定型化契約墊子契約
單影本,惟未提出兩造間上開契約之契約效力及本件請求權
依據,及債權人得請求之金額多寡為釋明,並提出計算式。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已於112
年10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逾期仍
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