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1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48號

債 權 人 大唐天廈第一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湘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湘岳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8月2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
大唐天廈第一代管理委員會經區公所備查立案之證明及謝明
俊當選為主任委員經報備之證明、債務人羅湘岳最新之戶籍
謄本,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