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8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25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梁婉嫃
債 務 人 御佳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謝麗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玖佰玖拾壹萬肆仟零壹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3,100,000元 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暨自112年2月25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16,814,010元 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 暨自112年1月4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