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
債 權 人 陳寶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子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子玶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5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之
原因事實,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2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
債 權 人 陳寶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子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子玶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5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之
原因事實,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