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9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9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游淑惠律師即林永泰即名旭房繕修護工程行之遺產
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永泰即名旭房繕修護工程行之遺
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14,918元 111年1月31日 7.04% 自111年3月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21,837元 111年2月1日 7.04% 自111年3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2年度司促字第79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游淑惠律師即林永泰即名旭房繕修護工程行之遺產
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永泰即名旭房繕修護工程行之遺
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14,918元 111年1月31日 7.04% 自111年3月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21,837元 111年2月1日 7.04% 自111年3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