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1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6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莊榮峰
債 務 人 鍾新賢
汪芯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柒拾捌萬柒仟參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2年度司促字第816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莊榮峰
債 務 人 鍾新賢
汪芯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柒拾捌萬柒仟參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