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1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8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瑛祺
債 務 人 周玠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參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63,593元 111年12月13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1112年3月28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3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7月14日起至112年10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9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22%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