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1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8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清正
債 務 人 方崧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止) 001 152,890元 112年2月22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 9.57%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按年息9.57%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9月22日止,按年息9.69%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69%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9.6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2年度司促字第818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清正
債 務 人 方崧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止) 001 152,890元 112年2月22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 9.57%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按年息9.57%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9月22日止,按年息9.69%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69%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9.6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