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鄭伊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零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日起向聲請人申請
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
付費費用新臺幣10206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
7601元,共計新臺幣2780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
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2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鄭伊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零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日起向聲請人申請
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
付費費用新臺幣10206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
7601元,共計新臺幣2780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
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