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4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4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王林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二、
緣相對人王林福於民國94年4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按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
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延遲利息。立有個人信
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三、 查相對人現尚欠
聲請人新臺幣38394元整,自民國9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2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2年度司促字第84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王林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二、
緣相對人王林福於民國94年4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按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
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延遲利息。立有個人信
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三、 查相對人現尚欠
聲請人新臺幣38394元整,自民國9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2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