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70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振高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奇聰

債 務 人 李奇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柒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另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