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
債 權 人 吳家賢
債 務 人 劉勲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511條第1項第3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之裁判係屬法院為終局裁判時
之職權事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以下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規
定甚明;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因
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
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
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
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
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
遲緩。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6萬元
部分,惟查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所謂一定數量係指其請求之
數額無可增減者而言,然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
,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應斟酌雙方身
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
認前,尚不具「一定」性,依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自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又債權人請求前案支出支付命令程序費用
及民事裁判費共計新臺幣2,610元部分,均已於各該程序中
載明由何人負擔,此部分金額重複計入請求為無理由,亦應
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2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
債 權 人 吳家賢
債 務 人 劉勲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511條第1項第3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之裁判係屬法院為終局裁判時
之職權事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以下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規
定甚明;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因
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
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
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
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
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
遲緩。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6萬元
部分,惟查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所謂一定數量係指其請求之
數額無可增減者而言,然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
,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應斟酌雙方身
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
認前,尚不具「一定」性,依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自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又債權人請求前案支出支付命令程序費用
及民事裁判費共計新臺幣2,610元部分,均已於各該程序中
載明由何人負擔,此部分金額重複計入請求為無理由,亦應
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