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65號
債 權 人 陳原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千筑、林明輝、洪嘉鎂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千筑住所地在花蓮縣吉安鄉、林明輝、
洪嘉鎂住所地在臺南市歸仁區,此有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