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9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4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林照美


劉郁娟

劉嘉輝

劉嘉盈

劉嘉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林照美、劉郁娟、劉嘉輝、劉嘉盈、劉嘉修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劉坤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壹拾參萬參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劉嘉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玖仟玖佰壹
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照美、劉郁娟、劉嘉輝、劉嘉盈、劉嘉修應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