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9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946號
債 權 人 宏總2001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鳳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博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郭博順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
謄本所有權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