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9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5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吳晟暘
債 務 人 天仁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明仁
人
債 務 人 王詰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零陸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171,441元 自112年2月22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 3.44% (一)自112年3月23日起至4月16日止,按年息0.344%計算之違約金。 (二)自112年4月17日起至9月22日止,按年息0.357%計算之違約金。 (三)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14%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002 19,194元 自112年2月22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 3.44% (一)自112年3月23日起至4月16日止,按年息0.344%計算之違約金。 (二)自112年4月17日起至9月22日止,按年息0.357%計算之違約金。 (三)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14%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2年度司促字第895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吳晟暘
債 務 人 天仁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明仁
人
債 務 人 王詰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零陸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171,441元 自112年2月22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 3.44% (一)自112年3月23日起至4月16日止,按年息0.344%計算之違約金。 (二)自112年4月17日起至9月22日止,按年息0.357%計算之違約金。 (三)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14%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002 19,194元 自112年2月22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 3.44% (一)自112年3月23日起至4月16日止,按年息0.344%計算之違約金。 (二)自112年4月17日起至9月22日止,按年息0.357%計算之違約金。 (三)自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14%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