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0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0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王順盈
債 務 人 福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彤亮

債 務 人 陳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25,000,000元 自112年5月8起至112年11月7日止 3.375 自112年6月9日起 自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4.375 002 3,534,782元 自112年5月16日起至112年11月7日止 7.119 自112年6月17日起 自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8.11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