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0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0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王順盈
債 務 人 友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束琴


債 務 人 陳彤亮

陳福源

陳中山



陳萍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0,000,000元 112年5月5日起至112年11月4日止 3.375% 112年6月6日起至112年11月4日止,按年息0.3375%計算 112年11月5日起至112年12月5日止,按年息0.4375%計算 自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0.875%計算 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4.375% 002 6,000,000元 112年5月5日起至112年11月4日止 3.175% 112年6月6日起至112年11月4日止,按年息0.3175%計算 112年11月5日起至112年12月5日止,按年息0.4175%計算 自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0.835%計算 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4.17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