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0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00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趙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009元 自108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2 2,818元 自108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3 16,908元 自108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4 16,908元 自109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2年度司促字第900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趙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009元 自108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2 2,818元 自108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3 16,908元 自108年7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4 16,908元 自109年1月1日起,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