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0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028號
債 權 人 周富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小玲、許義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小玲、許義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12年度司促字第9028號
債 權 人 周富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小玲、許義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李小玲、許義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