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2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玖佰參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 間 利 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 160,865元 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0.780% 自民國112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74,074元 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0.780% 自民國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