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2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26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歐雅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正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捌佰陸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486,863元 3.19% 自112年2月15日起至112月4月16日止 自112年3月16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19計算。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112年9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32計算。 自112年9月18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64計算。 3.32% 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