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
債 權 人 鄭依庭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文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
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
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文庭曾為夫妻,
結婚辦桌花費之日本料理包廂費新台幣(下同)105,000 元
係由債權人之父親代墊,並非僅有離婚協議所列10萬元;另
債權人懷孕期間居住於債務人的阿姨家,債權人之父為此支
出裝潢費20萬,嗣債務人的阿姨賣房子後卻沒退還裝潢費;
又債權人父親曾私下借款2 萬元予債務人以清償富邦卡債,
以上總計325,000元,債務人離婚至今未償還,為此聲請對
債務人葉文庭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查,依聲請狀所載事實
,債權人所稱債務人積欠之費用,皆為債權人之父親所支
出 ,並非本件債權人鄭依庭;又依債權人所提之離婚協議
書第七條,債務人應給付之10萬元,乃用以補償債務人作為
嫁妝之家俱及家電費用,並非為償還結婚辦桌之代墊費用;
再者 ,債權人父親所支出20萬元之裝潢費,係用於裝潢債
務人的阿姨所有房屋,則縱使有應歸還之利益,其受益者亦
為債務人的阿姨,並非債務人自身。從而,依債權人提出之
聲請狀及證據所示,無法證明本件債權人鄭依庭與債務人葉
文庭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
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