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3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3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鍾葉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鍾葉淑蓮於民國94年02
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
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2月04日起至民國100年02月0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
5月22日止累計121,191元正未給付,其中40,479元為本金;
80,62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申
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353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479元 鍾葉淑蓮 自民國112年05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