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3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37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偕銘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
,現積欠新臺幣(下同)50,605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49,4
62元整(已到期之本金49,46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
),應自11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
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143元、違約金雜費計0元、分期手續費
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戶謄
、契約、公司變更暨營業執照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3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462元 偕銘宗 自民國 112 年 05月 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