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5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5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文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依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文鴻前於民國(下同)93年1月15日,依據與
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元整,借
款利息於每月1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8年4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
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
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
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
: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2年度司促字第95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文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依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文鴻前於民國(下同)93年1月15日,依據與
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元整,借
款利息於每月1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8年4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
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
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
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
: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