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5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5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峻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零參佰參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峻民於民國110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
5月11日止累計421,471元正未給付,其中411,498元為本金
;9,18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林峻民於民國110年05月18日向債
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1
7年05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1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2年05月11日止累計308,862元正未給付,其中30
1,343元為本金;6,72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5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498元 林峻民 自民國112年05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01343元 林峻民 自民國112年05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1%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