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5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54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張家勝(原名:張皓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家勝(原名:張皓翔)於民國109年04月間
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
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
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
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
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
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
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3
,828元(含本金39,885元、利息3,943元)及其中39,885元自
民國112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
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5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885元 張家勝(原名:張皓翔) 民國112年04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