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6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62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蘇筱娟
債 務 人 林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零參佰陸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43,700元 1.845%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自111年5月2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1.97%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09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22%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2日止 2.345%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86,668元 1.845% 自111年4月2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自111年5月2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1.97%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09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22%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2日止 2.345%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2年度司促字第962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蘇筱娟
債 務 人 林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零參佰陸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43,700元 1.845%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自111年5月2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1.97%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09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22%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2日止 2.345%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86,668元 1.845% 自111年4月2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自111年5月2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1.97%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09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22%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2日止 2.345%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