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7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749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務 人 黃鈺芳

張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陸萬捌仟捌佰零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