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7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758號
債 權 人 陳志杰
債 務 人 胡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胡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
約定利息,以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若依票據關
係請求,未到期本票因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
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
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
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
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不得依支付命令請求,確
認本件法律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