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132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29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市○○區○○○路○段00號  
代 理 人 吳慶勇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務 人 黃鈺茹  住○○市○○區○○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理由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
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就本件裁定移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容有誤寫之顯
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