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146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67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祖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永哲、吳秉縉
           住同上
債 務 人 王詩雨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信盛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處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址設於高雄市
○○區○○路000號1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