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153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393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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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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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吳德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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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復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
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於澎湖縣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
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