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158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89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文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楊文光之薪資債權,經查,債
務人無投保單位,債權人請求執行法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
惟查債務人設籍苗栗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