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161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14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楊智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弘明實業行即楊啟林
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巷00號1樓
,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