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司執字第168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8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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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葉元昌
債 務 人 蘇州清即冠淨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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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尤素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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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均址設於高雄市仁武區
,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