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168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851號
債 權 人 王肇源
送達代收人 徐新雅
債 務 人 王明宏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
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間之保險契約債權。經查上開公司之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北
市信義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松山區及臺北市中山區,
此有債權人112年4月10日陳報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2年度司執字第16851號
債 權 人 王肇源
送達代收人 徐新雅
債 務 人 王明宏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
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間之保險契約債權。經查上開公司之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北
市信義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松山區及臺北市中山區,
此有債權人112年4月10日陳報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