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172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2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送達代收人 游儒顯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電話:00-00000000分機7127
債 務 人 吳旻宸即吳卿美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OO分公司、OOOOOO股份有限公司總
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分別設於高雄市左營
區、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