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178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846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黃清良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清廉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貴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財產所得等資料,
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惟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
,本件債務人黃清良、林清廉、林貴華係分別設址於嘉義縣
、臺北市信義區、高雄市仁武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
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112年度司執字第17846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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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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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清良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清廉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貴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財產所得等資料,
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惟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
,本件債務人黃清良、林清廉、林貴華係分別設址於嘉義縣
、臺北市信義區、高雄市仁武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
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