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191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1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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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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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劉文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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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所
有坐落於屏東縣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屬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