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192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23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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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陳奕碩
債 務 人 黃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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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經查,債務人現加
保於第三人協鋐工程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街00巷0
0號),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