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195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563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5樓之2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住○○市○○區○○○路000號15樓之2
           送達代收人 郭恬禎  
           住○○市○○區○○○路000號18樓之2
債 務 人 彭筱涵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1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
,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