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196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64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黃宏滄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王明琪  住○○市○鎮區○○路00號23樓之1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吳振旺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
王明琪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之存款債權及
於第三人○○○○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
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士林區及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
應分別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