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206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063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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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柳伯融
債 務 人 金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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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蔣坤泰
人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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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巫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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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金坦有限公司、蔣坤泰
以及巫秋慧分別址設於高雄市左營區、岡山區以及橋頭區,
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以及債務人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